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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2026年高职分类(对口升学)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高职分类(对口升学)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朝阳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
长春理工大学春明湖校区: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仁德大街与德胜大路交汇处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28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学校还设立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校级奖学金和多项社会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设有学费减免、爱心超市、临时困难补助、“金色起点”新生入学爱心大礼包、“温暖工程”御寒衣物补助、“亲情工程”返乡路费等资助,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将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俄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对于在新生入学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者,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在吉林省高职分类(对口本科)录取批次中,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如当年吉林省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执行。
2.专业录取。学校对符合对口专业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以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优先级别。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无相关要求,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5.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582999,85386281(传真)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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